根據(jù)香港投資移民計劃「資本投資者入境處計劃」規(guī)則的8.4和8.5,申請人如連續(xù)“通常居于香港“不少于7年后,并符合「入境條例」訂明的其他有關規(guī)定下,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。
如不符合上述規(guī)定(如:經(jīng)常長期不在香港),由于已在香港投資最少7年,對香港經(jīng)濟有貢獻,可在7年期滿后申請無條件
在香港逗留,申請如獲批準,屆時便可自由處置按該計劃投資的資產(chǎn)。
備注:獲得無限期居留身份后,以后根據(jù)需要再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。
香港移民辦理永久居民所需條件:
1. 滿足入境處「通常居住香港」規(guī)定;
2. 其它能證明在港或不在港原因之文件等。
香港入境處關于 “香港定居”與“通常居住香港”的解釋
一、香港定居
任何人倘若通常居住在香港及在香港并不受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 ,則該人會被視為在香港定居 。
二、通常居住
任何人如果是合法、自愿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?。ɡ缱x書、工作或居留等),不論時間長短,他 / 她會被視為通
常居住在香港。如果他 / 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,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。
關于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,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,包括:
不在香港的原因、期間及次數(shù) ;
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;
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;
及其主要家庭成員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的所在地























